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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背景:为促进BIM技术在铁路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应用,推动铁路BIM应用技术的持续创新与发展,由从事铁路工程勘察设计、建设、施工、运营维护的单位,以及在BIM领域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、学术研究机构,自愿共同组建“铁路BIM联盟”。为确保联盟各项工作有序开展,维护会员权益,规范会员义务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名称:本组织名称为“铁路BIM联盟”,英文译名为:China Railway BIM Alliance(CRBIM)。
第三条 宗旨: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本着“联合、共享、引领、创新”的发展理念,广泛团结铁路工程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运营维护单位和学术研究机构,跟踪前沿技术,立足应用需求,提倡科技创新,促进成果转化,强化知识产权保护,推动我国铁路工程建设的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提高铁路工程建设信息化水平。
第四条 性质:联盟是由承认本章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,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一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联盟主要开展铁路BIM应用总体规划与政策建议、标准制订、应用技术研究、研讨培训、技术服务与咨询、知识产权保护、编辑出版、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业务。具体如下:
(一)总体规划与政策建议:研究提出铁路BIM应用的总体规划,为铁路建筑行业提供BIM应用政策建议,推动我国铁路BIM技术的应用、发展和相关准入机制的确定;
(二)标准制订:铁路BIM系列标准及相关规范的研究制定、发布和推广实施;
(三)应用技术研究:积极开展基于BIM的铁路工程设计、施工、运营关键技术研究,联合申请和承担国家、铁路总公司等渠道的科研课题;
(四)技术交流与研讨: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铁路BIM应用的技术交流与研讨会,组织开展技术竞赛;
(五)技术培训资格认证:组织BIM技术培训,提供专业资格认证;
(六)推广、技术服务与咨询:以应用需求为导向、产学研结合为机制、规范与专利结合、引入风险投资机制确定盈利模式,形成铁路BIM相关应用系统研发、技术服务与咨询、项目论证与评奖、成果鉴定与转化、许可认证的互动服务平台;
(七)知识产权保护:协助将会员合作研究成果统一申请知识产权,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。参与合作研究的会员共享知识产权。
(八)编辑出版:定期编辑出版《铁路BIM联盟会刊》等资料,实现联盟成员间应用资讯传播、成果通报及共享;
(九)国际交流与合作:积极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,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;
(十)其它:完成会员及有关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六条 联盟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单位会员分为常任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。
常任理事单位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、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、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、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家发起单位组成。
常务理事单位由常任理事单位推荐,常任理事会审议通过,一般任期为2~3年,数量为3家单位。
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提出申请,常任理事会审议通过,一般任期为5年一届,动态管理。
个人会员划分为个人高级会员和个人普通会员,由从事BIM领域的研究应用,对铁路BIM标准化研究及推广应用有一定贡献的人士组成。
第七条 入会条件:(一)拥护本章程;(二)自愿加入本联盟;(三)在BIM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、代表性和显著特色。单位会员还应具有完整的研发体系、研究实验环境、人才队伍和独立法人资质;
常务理事单位具备:(一)加入联盟一年以上,积极参与联盟各项活动;(二)在铁路BIM应用领域取得显著研究成果,得到相关领导和专家的认可;(三)维护联盟权益,无相关知识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;(四)由至少2家常任理事单位推荐,常任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理事单位具备:(一)加入联盟一年以上,积极参与联盟各项活动;(二)在铁路BIM应用中取得突出研究成果,得到相关领导和专家认可;(三)维护联盟权益,无相关知识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;(四)由会员单位自主申请,常任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高级个人会员具备:(一)加入联盟一年以上,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;(二)在铁路BIM应用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,具有高级职称;(三)由2-3名联盟高级会员推荐,并由常任理事会审核通过。
第八条 入会程序: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(二)常任理事会审议;(三)颁发会员牌匾或证书。
第九条 会员权利:(一)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(二)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、决议和事项,对联盟组织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内容的建议权;(三)参与项目研究,分享研究成果;(四)优先获得联盟各种信息、资料和技术文件;(五)优先获得联盟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;(六)优先享有会员相互协作、信息共享、技术交流、培训等权利;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义务: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,遵守联盟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;(二)积极参与联盟各项活动;(三)执行联盟各项决议,认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;(四)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: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书及牌匾。会员如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活动、两年没有履行联盟基本义务或不按期缴纳会员会费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任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,主要讨论协商联盟重大事项及发展方向,包括:修订章程、选举和罢免会员、审议重点工作等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主要讨论协商联盟重大事项及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建议,包括:修订章程、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审议重点工作等。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名。理事长原则上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,副理事长原则上由常任(务)理事单位董事长兼任,也可由常任(务)理事单位指派领导兼任。
第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休会期间,联盟日常决策机构为常任理事会。常任理事会参会人员为常任理事单位理事,常任理事会按联盟需要召开,主要讨论协商联盟日常重大事项及发展方向,提出相关建议、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情况。
常务理事会参会人员为常任、常务理事单位理事。联盟在必要时随时召集常务理事会,集体决策联盟的重大业务和发展方向事宜。常任、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常任理事单位全数通过方能生效。
联盟常任(务)理事单位的联盟领导代表发生工作变更等情况时,由所在单位自行推荐并确认所在单位在联盟的兼职领导信息,并由本单位联盟联络负责人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变更说明,联盟将向变更单位发函确认。
第十五条 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、秘书若干人,办公地点设在铁科院电子所,主要负责: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汇报联盟各项工作情况;执行会议决议;发展会员;处理联盟日常事务。
第十六条 联盟聘请在BIM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和领导组成专家委员会,专家委员会设置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,从专家委员会中推选产生。按照专业设置专业技术小组,每个小组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。专家委员会各小组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。
第十七条 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各项制度,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;(二)理事长应在BIM研究和应用方面有显著影响力和号召力,能较好推动铁路BIM应用的发展;(三)秘书长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胜任联盟的日常事务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任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;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(三)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;(四)提名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等人选;(五)其它相关事宜。
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(二)制定联盟各项管理制度;(三)负责发展会员工作;(四)根据联盟工作需要,组织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;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(一)主持联盟的技术管理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;(二)制定联盟技术管理制度;(三)负责组织BIM技术标准的研究、审查、发布、推广;(四)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务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
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来源:(一)会费;(二)捐赠;(三)政府资助;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(五)利息;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联盟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人员变动时,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包括联盟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费、办公费、会议费、设备购置费、专家咨询费、交通费、文档资料整理费、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费等。
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
第二十四条 变更:联盟名称、章程、管理制度等发生重大变更,由秘书处提出变更报告,由常任理事会审议通过;变更项目确定后,由秘书处向原业务主管部门申报,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五条 终止:联盟因故需要终止时,由秘书处提出终止报告,提交常任理事会审议通过。联盟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联盟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。